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四十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四十条 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道路管理养护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铁路与道路相邻、交汇设施设备管养协调机制,加强养护单位维修养护时间和周期的协同,提升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效率。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有关单位实施铁路与道路相邻、交汇设施设备管养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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