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安全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营安全 第三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市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对铁路重要线路、重要站点、易发干扰地段的日常无线电保护性监测,协调处理本市铁路无线电干扰查处等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安全通信等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铁路运输企业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安全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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