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