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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