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铁路桥梁下实施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