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