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