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