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水,危害铁路安全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的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擅自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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