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四十七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强化相邻省市协同联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为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和列车运行营造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
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四川省有关部门以及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统筹协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共同维护铁路安全环境和秩序。
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四川省有关部门以及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统筹协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共同维护铁路安全环境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