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协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市、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害铁路安全、严重违反铁路安全管理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的行为进行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