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长江防护林体系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经营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长江防护林体系,包括规划区内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林和护堤护岸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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