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当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分类指导,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