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洪旱灾害的预测、预警技术和发生规律以及应急处置等科学技术的研究,加强技术储备和科技应用,不断提高洪旱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