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洪旱灾害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