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特定的重点防汛抗旱区域的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用于防汛抗旱指挥和抢险救灾的车辆,在执行防汛抗旱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执行防汛抢险救灾紧急任务的车辆免缴通行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用于防汛抗旱指挥和抢险救灾的车辆,在执行防汛抗旱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执行防汛抢险救灾紧急任务的车辆免缴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