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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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组织防汛抗旱工作,防御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第二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防汛抗旱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将防汛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
第六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设施和依法参与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防汛抗旱职责
第八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二章 防汛抗旱职责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负责人组成。
防...
第九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二章 防汛抗旱职责 第九条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要求,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其他部门...
第十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二章 防汛抗旱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按照管理...
第十一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二章 防汛抗旱职责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传达转移、避灾等...
第十二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二章 防汛抗旱职责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与成员单位、下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订...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十三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十四条 编制防汛抗旱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情况、洪旱规律和特点、防汛...
第十五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十五条 防汛抗旱规划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建设、应急工程体系和设施建设、物资和技术储备、抢险队伍和服务组织建设、监测网络建...
第十六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
第十七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十七条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预案的执行机构、相关部门的职责、预警、洪涝干旱等级划分以及不同等级条件下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防汛抗旱规划和预案的编制和执行...
第十九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水库、水电站、电灌站、堤防、水闸、堰坝...
第二十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雨情、水情、墒情、工情等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实现各成...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气象、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会商,对洪旱灾害和发...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二条 本市的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情况特殊时,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决定提前进入汛期或者延长汛...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三条 旱情发生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和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四条 在汛期和紧急抗旱期,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重点防洪抗旱工程管理单位、有防汛...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险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六条 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洪旱灾害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的汛情、旱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抗...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防汛安全与抗旱用水需要,科...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九条 在紧急防汛期,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依照职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因抢险需要,征用物...
第三十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三十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当按照转移信息自主分散转移,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三十一条 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抗旱期,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取河道水...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洪旱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四条 防汛抗旱结束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后恢复以及相关善后工作。
商业...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五条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洪旱灾害的核实、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七条 鼓励在洪旱灾害易发地区逐步建立和推行灾害保险制度。
洪旱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相关保险公司依法做...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受灾地区进行捐助。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堤防护岸、水源等骨干工程和防汛抗旱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防灾抗灾...
第四十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汛抗旱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气象、水文等部门应...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建和管理防汛抗旱抢险服务队伍,建立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专家库,组...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当地防汛抗旱的需要,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并按照“...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任何通信营运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通信畅通的责任。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当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电力部门负责落实防汛抗旱应急供电保障措施,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特定的重点防汛抗旱区域的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洪旱灾害地区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的饮水卫生、食品卫生、...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洪旱灾害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行...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防汛抗旱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水文测报、旱情监测、通信预警...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洪旱灾害的预测、预警技术和发生规律以及应急处置等科学技术的研究,加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交通、人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旱情解除后,不按规定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物的管理单位拒绝执行有关人民政府的指令,不提供应急...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