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险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报告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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