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六条 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洪旱灾害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和权限,及时发布洪旱灾害预警,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分类分级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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