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的汛情、旱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