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九条 在紧急防汛期,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依照职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因抢险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取土、占地、砍伐林木;
(二)依法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三)统一调度、指挥水库、闸坝、河堤、泵站、码头、排水工程设施等的使用;
(四)统一管理利用水工程设施和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水体从事旅游、航运、体育、餐饮、娱乐等的活动;
(五)可以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学校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等措施;
(六)依法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七)其他应急措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以上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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