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三十一条 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灾安置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