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抗旱期,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取河道水、后用水库水,先用地表水、后取地下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供水措施:
(一)启用应急水源,统一对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水源进行调配;
(二)核减用水计划和供水指标,实行定时、定点、限量供应;
(三)暂停洗车、洗浴等服务业用水和高耗水工业用水;
(四)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
(五)应急性跨流域调水;
(六)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七)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区实行人工送水;
(八)必要时封堵有关排水、排污口门,保护水源水质;
(九)其他应急措施。
前款规定的措施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旱情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临时应急供水措施。
(一)启用应急水源,统一对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水源进行调配;
(二)核减用水计划和供水指标,实行定时、定点、限量供应;
(三)暂停洗车、洗浴等服务业用水和高耗水工业用水;
(四)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
(五)应急性跨流域调水;
(六)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七)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区实行人工送水;
(八)必要时封堵有关排水、排污口门,保护水源水质;
(九)其他应急措施。
前款规定的措施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旱情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临时应急供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