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洪旱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