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五条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