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五条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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