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洪旱灾害的核实、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将有关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虚报、瞒报。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也可以委托有灾害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分析和评估。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也可以委托有灾害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