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七条 鼓励在洪旱灾害易发地区逐步建立和推行灾害保险制度。洪旱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相关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理赔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