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堤防护岸、水源等骨干工程和防汛抗旱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和处于地势低洼地带的建筑、设施等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洪标准要求,建设排水设施,配备排涝设备。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兴建避灾安置场所,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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