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建和管理防汛抗旱抢险服务队伍,建立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专家库,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培训和应急演练。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抢险救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对在抢险救灾中伤亡的抢险救灾人员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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