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当地防汛抗旱的需要,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并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管理和调度。
水库、水电站、电灌站、堤防、水闸、堰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储备标准加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