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四章 防汛与抗旱 第二十四条 在汛期和紧急抗旱期,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重点防洪抗旱工程管理单位、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防汛抗旱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号码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