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十四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十四条 编制防汛抗旱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情况、洪旱规律和特点、防汛抗旱能力等,并与上一级的防汛抗旱规划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