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十三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