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二章 防汛抗旱职责 第十一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二章 防汛抗旱职责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