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二章 防汛抗旱职责 第九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二章 防汛抗旱职责 第九条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要求,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确定防汛抗旱机构,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