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