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将防汛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抗旱的需要,设立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水文报讯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