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