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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