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二章 防汛抗旱职责 第十二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二章 防汛抗旱职责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与成员单位、下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订立防汛抗旱责任书,确定防汛抗旱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