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