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物的管理单位拒绝执行有关人民政府的指令,不提供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对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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