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旱情解除后,不按规定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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