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防汛抗旱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防汛抗旱预案而未编制的;
(二)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未及时组织抢险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汛前检查或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处理的;
(四)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河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或水电站闸坝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抢险指令或者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的;
(五)在汛期和紧急抗旱期,未按规定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六)截留、挪用、贪污防汛抗旱经费或者物资的;
(七)在防汛抗旱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八)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次生、衍生事件的;
(九)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并造成损害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应当编制防汛抗旱预案而未编制的;
(二)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未及时组织抢险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汛前检查或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处理的;
(四)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河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或水电站闸坝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抢险指令或者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的;
(五)在汛期和紧急抗旱期,未按规定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六)截留、挪用、贪污防汛抗旱经费或者物资的;
(七)在防汛抗旱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八)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次生、衍生事件的;
(九)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并造成损害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