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十九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水库、水电站、电灌站、堤防、水闸、堰坝等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完善工程巡测巡查制度,加强巡查和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
市政、电力、交通、通信、气象、水文、农业等部门应当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的防汛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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