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二十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雨情、水情、墒情、工情等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实现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资源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