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三章 防汛抗旱准备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气象、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会商,对洪旱灾害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分析和预测,并依法发布有关防汛抗旱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