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洪旱灾害地区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的饮水卫生、食品卫生、流行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报告,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环境卫生防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