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条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首席代表的,应当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或者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女职工人数占全体职工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劳务派遣工人数超过用工单位总人数的百分之五的,用工单位集体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劳务派遣工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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