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集体协商指导员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职工方、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
(二)受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委派或者受职工方的邀请,作为外聘协商代表参与集体协商;
(三)对集体合同订立、公布、报送、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职工方、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
(二)受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委派或者受职工方的邀请,作为外聘协商代表参与集体协商;
(三)对集体合同订立、公布、报送、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