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三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向本方人员征求意见;
(三)接受本方人员询问;
(四)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六)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首席代表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
(二)负责向本方人员公布集体协商情况;
(三)在集体协商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集体协商的其他法律文书上签字;
(四)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中的有关问题。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向本方人员征求意见;
(三)接受本方人员询问;
(四)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六)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首席代表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
(二)负责向本方人员公布集体协商情况;
(三)在集体协商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集体协商的其他法律文书上签字;
(四)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中的有关问题。